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8—05. 决定后处理 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58—05. 决定后处理 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4) 销毁。 (3) 目录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