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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58—05. 决定后处理
  4. 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5. (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58—05. 决定后处理
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4) 销毁。

(3) 目录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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