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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 是否有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附有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2) 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 (3) 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如有,是否附有说明。 (4) 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5) 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37—13.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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