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 是否有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附有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的说明,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1.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