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1.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2) 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通过远程方式提取的电子数据,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