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0.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0. 10. 调查处理。公安民警所属配枪部门接到使用枪支的口头报告后,应当及时上报所属公安机关。所属公安机关应当视情指派警务督察部门进行调查;对鸣枪警告、开枪射击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验证并形成卷宗。 (1) 调查处理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由警务督察部门牵头,纪委监察、法制部门参加的调查处理机制,负责会同有关警种对公安民警使用枪支案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 现场处置。公安民警开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① 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秩序,保护现场; ② 通知医疗单位对受伤人员紧急救治,并查明伤亡人员的身份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单位; ③ 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④ 通知事发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⑤ 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组织做好善后处理、舆情引导工作。 (3) 异地配合调查、处置。公安民警所属公安机关接到民警异地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配合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4) 出具调查报告。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接受公安民警报告的情况; ② 调查工作情况及确认的使用枪支情况; ③ 对伤亡人员的救治及采取的紧急处置情况; ④ 组织善后处理和舆情引导工作情况; ⑤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5) 宣布调查结论。 ① 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民警使用枪支情况调查结束后,应当向其本人及所属配枪部门宣布调查结论;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的,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协商形成调查认定意见后宣布。 ② 公安民警对认定其使用枪支不当的调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6) 保护民警权益。 ① 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发地公安机关未经其所属省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披露当事民警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 ② 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后,所属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缓解心理压力。在公安民警接受调查期间,应当暂停其佩带枪支。 ③ 对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后,存在心理负担过重等不宜佩带枪支情形的,其所属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其佩带枪支。 ⑥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