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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10. 调查处理。公安民警所属配枪部门接到使用枪支的口头报告后,应当及时上报所属公安机关。所属公安机关应当视情指派警务督察部门进行调查;对鸣枪警告、开枪射击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验证并形成卷宗。
  4. ③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③

10. 调查处理。公安民警所属配枪部门接到使用枪支的口头报告后,应当及时上报所属公安机关。所属公安机关应当视情指派警务督察部门进行调查;对鸣枪警告、开枪射击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验证并形成卷宗。

③ 对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后,存在心理负担过重等不宜佩带枪支情形的,其所属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其佩带枪支。

② 目录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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