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实施。 (1) 执行主体。执行查封财物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查封决定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 (2) 查封前告知。通知有关当事人、见证人到场,向被查封人出示《查封决定书》和人民警察证,告知其查封理由、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配合查封的义务。 (3) 协助查封。 ① 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查封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 ② 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应当在《协助查封通知书》中明确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权属证书号、权利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分割的土地… ③ 查封不宜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在《协助查封通知书》中明确涉案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事项,送交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协… ④ 侦查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人民警察证,提交《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查… ⑤ 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可以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 (4) 清点查封财物。对查封的财物,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财物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并登记、拍照或者录像。 (5) 制作清单。当场开具《查封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财产所在地、登记机关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 (6) 张贴公告。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必要时,可以张贴制式封条。 (7) 制作《查封笔录》。参照本细则第20—01条第3款第5项规定制作。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