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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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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⑤

3. 实施。

⑤ 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可以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保值保管措施。

(4) 清点查封财物。对查封的财物,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财物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并登记、拍照或者录像。 (5) 制作清单。当场开具《查封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财产所在地、登记机关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 (6) 张贴公告。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必要时,可以张贴制式封条。 (7) 制作《查封笔录》。参照本细则第20—01条第3款第5项规定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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