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制作清单。当场开具《查封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财产所在地、登记机关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连同照片、录像资料或者扣押的产权证照存入诉讼卷。对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或者持有人不在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