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实施。 (1) 执行主体。执行扣押财物、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关法律文书、人民警察证。 (2) 扣押前告知。通知有关当事人、见证人到场,向被扣押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人民警察证,告知其扣押理由、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配合扣押的义务。 (3) 清点财物、文件。 ① 对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② 扣押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原件。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 ③ 对扣押的现金、存折、银行卡、有价证券、财物权属证明、金银、珠宝、贵重首饰、文物、名贵字画、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等以及其他小件零散物品,应当当场装袋密… ④ 扣押车辆等交通工具的,依照本细则第8—02条第7款规定执行。 ⑤ 侦查过程中,发现爆炸物品、毒品、枪支、弹药和淫秽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或者违禁物品,应当立即扣押,固定相关证据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4) 制作清单。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 (5) 制作《扣押笔录》。 ① 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扣押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在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 ② 《扣押笔录》适用通用笔录格式,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6) 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应当将《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及回执送达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正本由协助扣押的单位留存,作为协… (7) 视音频记录。对扣押的过程,应当依照本细则第7—03条规定进行视音频记录。 ④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