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实施。 ②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② 3. 实施。 ② 扣押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原件。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并与原件核实无误。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① 目录 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