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制作清单。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连同照片、录像资料或者扣押的产权证照存入诉讼卷。对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不在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