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扣押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在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扣押,已制作有关笔录记明扣押情况的,不再制作《扣押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