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6) 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应当将《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及回执送达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正本由协助扣押的单位留存,作为协助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依据。回执由协助扣押的单位填写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存入诉讼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