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申请。 (1)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① 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② 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③ 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④ 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⑤ 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2)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款第1项第2目至第4目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3)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出: ① 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② 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③ 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④ 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 ⑤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4)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① 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 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④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5) 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 (6)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①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② 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③ 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④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⑤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⑥ 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7) 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前项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8)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 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② 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③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 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 ⑤ 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⑥ 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