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7)

(7) 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前项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