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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⑤

2. 申请。

⑤ 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2)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款第1项第2目至第4目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3)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出:
④ 目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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