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9.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9. 9. 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 (1) 流动性犯罪案件,是指跨县级行政区域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其他县级行政区域继续作案;团伙性犯罪案件,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或者三人以上交叉结伙作案;跨区… (2) 犯罪地。 ① 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被害人接到诈骗、敲诈勒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犯罪信息的地方,以及犯罪行为持续发生的开始地… ②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转账或存款的地方,以及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3) 并案侦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全部人员和全部案件并案侦查: ① 一人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作案的; ② 一人在一地利用电话、网络、信件等通讯工具和媒介以非接触性的方式作案,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被害人的; ③ 两人以上结伙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共同作案的; ④ 两人以上结伙在一地利用电话、网络、信件等通讯工具和媒介以非接触性的方式共同作案,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被害人的; ⑤ 三人以上时分时合,交叉结伙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作案的; ⑥ 跨区域实施的涉及同一犯罪对象的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