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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置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1人,副所长2至4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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