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设置 第六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设置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