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设置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置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