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设置 第十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设置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