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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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