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