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