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