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二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节 第七章 调查 第二节 受案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接受,并登记备查。 第四十一条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接到的行政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线索,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 第四十四条 当场处罚的行政案件,按照本规定第六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