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接受,并登记备查。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或者违法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者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