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书写笔录和填写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不能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