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一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节 第七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约束,也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 第三十九条 书写笔录和填写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不能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