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约束,也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一旦醉酒人酒醒,立即解除约束。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