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二节 受案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调查 第二节 受案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接到的行政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线索,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理;其中,对受害人报案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在三日内送达报案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