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 第十三条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边防、消防、交通管理等业务部门和边防检查站,对行政案件的管辖,依照本规定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