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