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先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然后办理有关案件移送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