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边防、消防、交通管理等业务部门和边防检查站,对行政案件的管辖,依照本规定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