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