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上级公安机关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被责令机关,并通知申请人。

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即视为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