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受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