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三条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因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受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