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一条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知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被许可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进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