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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3日、5日、7日为工作日。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和刑事赔偿复议机关根据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无法送达赔偿请求人的,可以送达其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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