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及时、主动纠正执法过错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可以减少或者不予扣分;有关责任人员积极配合赔偿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