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