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或者拒不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