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执法办案部门不提供相关情况、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配合甚至阻挠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掩盖违法事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