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违反规定采取补偿、救助等形式代替国家赔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赔偿义务机关在该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