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和刑事赔偿复议机关根据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无法送达赔偿请求人的,可以送达其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