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以下方式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
支付赔偿费用的,由装备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办理;
返还财物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在20日内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造成精神损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履行,也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委托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履行。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相关执行情况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