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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以下方式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 第三十三条 财政机关向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赔偿请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第三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应当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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